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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主体资格信息如何进行变更?

作者:吉林鑫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4-02-17 08:08:40

只要符合上述申请主体条件,商标申请就可以在中国提出:按商品和服务分类提出申请:目前,我国《商标法》实施了商品国际分类,将1万多种商品和服务划分为45类,其中商品34类,服务11类。每申请一次长春商标注册,可选择10种商品或服务,每增加一项收费100元。商标申请日的确定:商标申请日的确定非常重要。我国商标注册实行先申请原则,一旦申请日到,即成为确定商标权的法律依据。

商标注册申请日以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之日为准(日期最小单位为“天”)商标审查依照商标法的规定,商标局对商标的申请适用审查原则,由商标局指定审查员审查。审查包括两个步骤:正式审查和实质性审查。形式审查是对商标注册申请文件是否可以受理的审查。形式审查包括对商标注册申请人资格的审查,对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填写是否真实、正确、准确、清晰、完整,即文件是否符合要求,手续是否齐全。实质审查是对商标是否具备注册条件的审查。

实质审查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审查商标是否具有重大意义,是否违反法律禁止的规定;二是审查商标是否与原申请或者注册商标享有相同或者近似的权利。商标局在审查商标申请时,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各种文件。主要文件有:商标受理通知书。商标局在审查过程中要求申请人对原申请内容和答复作某些修改的,还将向申请人送达修改通知书、驳回通知书等文件。

即将到期的商标都是拥有将近十年历史的老商标,有的可能面临第二轮续展,当初持有人对商标名称选择的范围更广些,所以商标本身具有寓意好、字数少、不可再生等多方面共性价值特点。截至2018年6月底,我国有效注册商标量1680.7万件,预计2018年申请量达到700多万件,也就是说每分钟即有数十件的申请量,申请量的增加也意味着申请难度的增加,申请商标越来越不是一件易事。谋定一件到期的商标,既可以重新整合商标资源(变废为宝),也可使申请人得到一件心怡的商标。

《商标法》第四十条: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长春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针对不再续展的商标,当事人以哪个时间节点提交申请是最为关键的。

《商标法》第五十条规定,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以目前商标审查六七个月出结果的速度,应该在商标到期后的五六个月(最早)来申请才能规避此条规定。另外一种情况,对于不再续展的商标,可能多个当事人都在关注,此时,就要看哪个当事人申请在先了,如果早于上述时间,面临的可能是驳回,但是只要申请人进行复审通常也都是会成功的。当然为了保险起见,复审同时再进行重新申请,则更为保险。

总之,对于到期商标重新申请的问题较为复杂,偶然性多,以上也皆为排除诸多干扰因素理想状态下使然,如果有碰到此类问题的申请人建议还应根据个案情况来咨询身边的专业人士进行处理。

专利申请不具备单一性就得分案申请,一方面国家为了避免交一次性保护多项权利。那么,今天专利申请为您介绍分案的几种情况。一件申请有下列不符合单一性情况的,审查员应当要求申请人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包括分案处理),使其符合单一性要求。

(1)原权利要求书中包含不符合单一性规定的两项以上发明。原始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中包含不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发明的,应当要求申请人将该权利要求书限制至其中一项发明(一般情况是权利要求1所对应的发明)或者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对于其余的发明,申请人可以提交分案申请。

(2)在修改的申请文件中所增加或替换的独立权利要求与原权利要求书中的发明之间不具有单一性。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在修改权利要求时,将原来仅在说明书中描述的发明作为独立权利要求增加到原权利要求书中,或者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修改权利要求,将原来仅在说明书中描述的发明作为独立权利要求替换原独立权利要求,而该发明与原权利要求书中的发明之间缺乏单一性。在此情况下,审查员一般应当要求申请人将后增加或替换的发明从权利要求书中删除。申请人可以对该删除的发明提交分案申请。

(3)独立权利要求之一缺乏新颖性或创造性,其余的权利要求之间缺乏单一性。某一独立权利要求(通常是权利要求1)缺乏新颖性或创造性,导致与其并列的其余独立权利要求之间,甚至其从属权利要求之间失去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即缺乏单一性,因此需要修改,对于因修改而删除的主题,申请人可以提交分案申请。例如,一件包括产品、制造方法及用途的申请,经检索和审查发现,产品是已知的,其余的该产品制造方法独立权利要求与该产品用途独立权利要求之间显然不可能有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因此它们需要修改。

上述情况的分案,可以是申请人主动要求分案,也可以是申请人按照审查员要求而分案。应当指出,由于提出分案申请是申请人自愿的行为,所以审查员只需要求申请人将不符合单一性要求的两项以上发明改为一项发明,或者改为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发明,至于修改后对其余的发明是否提出分案申请,完全由申请人自己决定。

另外,针对一件申请,可以提出一件或者一件以上的分案申请,针对一件分案申请还可以以原申请为依据再提出一件或者一件以上的分案申请。针对一件分案申请再提出分案申请的,若其递交日不符合规定,则不能被允许,除非审查员指出了单一性的缺陷。

大家都知道,长春商标注册可以以公司名义或以个人名义(非自然人,必须有个人许可证)申请,两者在法律意义上起着相同的作用,但企业家们会想,以个人名义申请注册商标是否更好,或者R等营业执照下来申请公司名称。今天让我们来看看两者的区别。

所有权属于公司、法人或者企业股东,对该注册商标不享有专有权。公司被撤销后,该商标必须在撤销前转让,才能继续存在。如果公司破产,商标属于公司财产,需要清算。

个人注册商标只属于个人。尽管在申请时提供了个人许可证的副本,但在成功注册后,商标属于个人,由个人使用和控制。

申请人是公司,地址是公司执照上的地址。注册商标的内容必须与许可证上的公司名称、地址一致。商标主体资格信息一旦发生变化,需要进行变更。

申请人名的商标申请人是个人的姓名,申请人的地址是身份证上的地址,个人身份证一般是稳定的,因此商标申请人的信息不需要改变,相对稳定。

商标是参与市场竞争的有力工具。商标在申请和使用过程中,会遇到不同程度的对峙,如出现商标异议、无效或撤销等情况,申请人应提供商标使用的依据,并影响其使用能力,如公司申请,可依靠广泛的商业运作,以获得丰富的D有效证据。对于个人申请,由于个人参与市场的能力有限,不利于提供更有效、有力的证据。

经过以上的分析和阐述,事实上,在法律保护意义上,两者没有区别,它们在法律意义上的作用是相同的,虽然两者之间没有好的或坏的区别,但有必要了解它们之间的区别。公司申请的商标比个人申请的商标更容易进入市场,品牌名称也更容易产生。将来,公司也可以通过持有商标来增加其价值。当然,如果你以自己的名义申请注册,你也可以授权自己的企业或其他企业使用它。可以说,以公司名义申请注册商标更有利于产品的宣传。

如果您以自己的名义申请注册,也可以授权您的公司或其他企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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