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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注册商标被驳回的原因

作者:吉林鑫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4-02-04 08:02:55

首先需要强调的是对他人在先使用已经有一定影响而未注册的商标我们不能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首先需要强调的是对他人在先使用已经有一定影响而未注册的商标我们不能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我国实行的是注册商标在先制,这种制度会引起“商标抢注”现象,一些人不是为了在生产经营中使用某一商标而申请注册,而是利用实践中一些企业商标意识薄弱,抢先注册他们未能及时注册的商标,然后又以高价转让给真正在先使用人,谋取利益。此类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害了在先使用人的权益。

为了防止和避免此类行为的发生,各国商标法往往都基于诚信原则,对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予以保护,制止不正当手段抢注商标行为。我国《商标法》第31条同样就此规定:“申请长春商标注册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认定“他人已经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我们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考虑:

一、关于“有一定影响”,需要注意二个问题:一是判断有一定影响的时间界点应当是在后抢注商标的注册申请日。因此,证明未注册商标是否有一定影响的证据材料,应当在此之前。在此之后未注册商标产生的影响证据不应考虑。二是判断是否有一定影响的主体应该是相关公众。三是所谓“有一定影响”,是指在中国已经使用并被一定地域范围内的相关公众所知晓。判断是否“有一定影响”,可以通过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情况、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和地理范围、该商标任何宣传工作的时间、方式、程度和范围等因素进行。

二、关于在先使用行为,需要注意:该使用行为是在中国境内进行的、合法的、公开的商业性使用。关丁“商标使用”,后文我们会专门讲述。

三、关于未注册商标,需要注意:未注册商标的形式可以是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域名,乃至于一切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作用的商业标识,但这些商业标识必须具有显著特征,不违反禁止作为注册商标的标识的相关规定。

四、未注册商标的禁止范围限于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不宜扩大保护。

我们怎样才能更好地保护我们申请的商标?做好以下就够了!商标应当在核准注册后尽快使用,并注意保留使用证据(如保留部分生产、加工、销售合同和照片等)。根据《商标法》,“企业注册商标成功后连续三年无正当理由不使用注册商标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商标局申请注销注册商标。”申请核准时使用的商标标识应当与注册商标标识一致。在使用过程中,企业只能按比例放大缩小,不能自行更改商标文字。例如,不允许将原商标的繁体中文改为简体中文。

变更后的形象与他人注册商标相类似的,也可以构成商标侵权。商标权属、名称、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办理,否则可能给公司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例如,公司地址变更后,商标局会向公司发出回复通知。因公司未及时变更地址,无法收到通知,商标将被撤销,不值得损失。商标权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商标被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应当督促商标权人及时到商标局办理商标许可备案手续,这是对其自身商标许可的一层保护。

为了防止自身商标的重要性被淡化,长春商标注册申请人不能仅仅依靠商标局的审查员。如果你的竞争对手或你的原合伙人申请了与你相似的商标,你应该及时提出异议。否则,如果他的申请成功,你就很难通过。商标公告后,异议期限仅为三个月。在此期间,可以提出任何异议,否则将过时。申请商标注册,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和不同类别提出。经批准后,以批准使用的货物或服务为准。注册商标需要用于其他不同种类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还必须另行申请注册。

企业在开业之初不想在商标上投入过多的资金,却忽视了35类商标的注册,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必须增加35类。因为35种商标比较全面,比如目前流行的电子商务、网络销售、网络服务等,即使不用也要注册。如果有人恶意窃取注册,那就不容易了。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10年内有效,期满后12个月或者6个月内,向商标局申请换发。未续展的商标无效。

商标侵权即商标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侵权人通常需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明知或应知是侵权的行为人还要承担赔偿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可口可乐前董事长伍德鲁夫曾说:假如我的工厂被大火毁灭,假如遭遇到世界金融风暴,但只要有可口可乐的品牌,第二天我又将重新站起。伍德鲁夫的这句话并非空言,而是他深知品牌的价值与生命力。如今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商标所承载的品牌价值在市场竞争中越发突显优势,而与之相对的商标侵权现象不断蔓延,屡禁不止。因此,在商标被侵害后,权利人如何采取适宜的维权措施以保障品牌价值尤为值得思考。

就目前商标行政、司法保护等实践领域,权利人一般可通过如下六种途径进行维权:

一、可通过网上购物平台知识产权保护渠道进行在线侵权投诉网上购物因消费者可以在家“逛商店”,支付方式便捷安全,发展飞速。2016年我国网络购物市场同比稳步增长,规模达1.15万亿。由于网上购物平台一度因售假而饱受诟病,平台服务经营者遂在加强网络购物平台监管方面作出了积极的努力,并纷纷建立了知识产权保护平台或维权渠道,如淘宝网的知识产权保护平台、京东商城的维权管理系统、唯品会的知识产权在先投诉系统等。

权利人如在网络购物平台上发现相关售假信息后,可查询该平台是否设有知识产权保护投诉渠道,如有则可根据投诉流程与要求,在线递交相关身份证明(营业执照、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类)、商标权利证明、涉嫌侵权投诉链接等,之后平台在核实权利人投诉事实与证据材料、听取涉嫌售假者答辩与不侵权抗辩举证后,对侵权事实进行确认,一经认定侵权,平台将主动删除投诉人所举报的侵权产品的链接,从源头上禁止侵权行为。该途径的优点是可批量进行投诉,维权成本低,历时短,收效好,常适用于网上购物平台上的售假者。

二、可向商标侵权者直接发送律师函律师函由律师接受权利人的委托就相关侵权事实进行披露、评价,并对侵权者提出具体要求,具有法律上的证明作用和事实上的警示作用。根据前期对侵权者的商业调查结果和后期拟对侵权者采取的法律措施综合评估后,判断是否采取该途径。权利人向涉嫌侵权者发送律师函后,通常会产生三种结果:

1.侵权者按照权利人律师函中载明的要求,立即停止侵权;

2.侵权者寻求合作,与权利人达成商标许可使用或某种授权销售;

3.侵权者对律师函置若罔闻,仍进行侵权行为。针对第3种结果,律师函虽未达到制止侵权的目的,但可以在证明侵权者恶意程度、侵权持续时间及计算侵权赔偿方面固化证据,有利于权利人继续寻求其它法律措施进行救济。该途径需事先查明侵权者的具体址,维权成本较低,但收效往往差强人意,权利人尚需进一步采取法律措施,常适用于有实际经营地址的侵权零售商或经销商。

三、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商标侵权投诉我国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有查处商标侵权行为的职能,一般内设商标科、经济检察科等专门部门受理商标侵权案件的投诉。在投诉前,权利人须尽可能地进行较为完善的侵权调查,如落实侵权具体产品及数量、制假售假的窝点与仓库、侵权主体性质及其是否为重复侵权者等,并获取一定的侵权证据,如涉嫌侵权产品的实物或照片、窝点与仓库的现场照片、购买侵权产品的发票或收据、固化侵权行为的公证文书等。前期侵权调查完成后,权利人根据查明的侵权事实制作投诉材料,包括投诉书、权利人的资格或身份证明、商标权利证明、侵权者实施商标侵权行为的证据、相关侵权产品的鉴定报告、维权保护记录等,并向有管辖权的工商部门的具体科室进行投诉。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核投诉材料决定受理案件后,将视科室内人员、积压案件多少进行查处的排期,通常可在一个月内进行;现场查处完毕后,一般三个月内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大复杂案件结案时间则一般延至6个月。此外,针对已达刑事犯罪标准的案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移交相关公安部门进行立案侦查。该途径程序简单,证据要求不高,维权成本较低,对侵权者能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但权利人无法获得经济赔偿,常适用于侵权事实调查比较清楚的、未达刑事犯罪标准的零售商、经销商、生产商。

四、可向公安机关进行商标侵权犯罪案件的举报我国《刑法》规定了三种由商标侵权构成的经济犯罪,即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他人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商标权受刑法上的保护是对商标侵权行为最有力的打击、对侵权人最具震慑作用。能否构成犯罪,关键在于货值数额。权利人在向公安部门进行举报前,需在摸清基本侵权事实的基础上对侵权者销售额、未销售的货值有一定的估算,以便于公安机关根据该涉嫌犯罪线索尽快立案侦查,防止窝点销空,给收集犯罪证据带来困难。

权利人举报后,公安机关根据举报线索中所涉及的犯罪事实及证据材料,决定立案侦查,必要时则需要权利人协助抓获涉嫌犯罪的侵权者,查获制假窝点。案件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将出具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该途径程序较为复杂,证据要求高,维权成本因所需大量商业调查而增多,对侵权者震慑力最强,常适用于制假、售假数量较大已达刑事犯罪标准的生产商、经销商、零售商。

五、可向海关提起对涉嫌商标侵权的进出口货物采取保护措施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一种行政性的保护方式,可以对知识产权侵权产品的跨国交易进行规制,在全球化经济发展的今天,其作用越来越重要。根据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规定,权利人发现涉嫌商标侵权的货物即将进出口时,可向海关提出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由海关对侵权嫌疑货物实施扣留。但由于海关对依申请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不进行调查,权利人还需就有关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实务中,权利人采用该途径维权较为少见,一是因为前期商业调查耗时久,费用高。

二是海关的被动保护模式并不能有效制止侵权。通常情况下,从事进出口贸易的加工、销售企业会主动通过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系统事先进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备案,这样海关在监管过程中发现进出口货物有侵犯在海关总署备案的商标权的嫌疑时,会依职权主动中止货物的通关程序,通知有关商标权利人,并根据商标权利人的申请对侵权嫌疑货物实施扣留,进而对货物的侵权状况进行调查、对有关当事人进行处罚。该途径程序简单,证据要求不高,但无法有效制止侵权,不适宜维权时单独采用。

六、可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民事之诉民事诉讼是权利人在遭受商标侵权后,进行维权的最后法律救济措施,由权利人公司内部的法务人员或者接受委托的专业律师进行。民事诉讼的主要目的是制止侵权,并旨在解决权利人因侵权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的经济赔偿问题。权利人根据已查明的侵权事实,判断侵权行为的恶劣程度、侵权商品的销量、侵权人经济实力、是否为重复侵权者等因素,决定是否采取民事诉讼。

如侵权者已被工商查处或公安立案侦查,可待工商行政处罚决定书出具或刑事案件侦查终结移送检察院后,再进行民事诉讼,此时侵权事实证明及侵权证据举证方面更有利于权利人。该途径的程序最复杂,证据要求高,维权成本高,但具有较强的震慑力,能使权利人获得一定的经济赔偿,常适用于有经济赔偿能力的侵权者。商标维权任重道远。

权利人遭遇商标侵权时,可在综合评估侵权事实、维权预算成本的基础上,采用上述一种或几种途径进行维权,如民事诉讼可采取向侵权者发送律师函、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投诉相结合等方式。希望通过上述六种维权途径的概述,能使商标权利人在遭遇侵权时,运用法律的武器,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促进社会经济的良性竞争。

身边很多朋友表示,自己辛辛苦苦申请注册一个商标用了大半年,最后被商标局无情的驳回了,让之前的努力白费了。商标被驳回是让注册商标的人很头疼的一件事。今天我们就来讨论一下,商标被驳回,申请注册商标被驳回的原因有哪些?申请商标应当注意以下原因:

1、商标代理人专业知识有限,很多被驳回商标在专业商标代理人看来是不可能注册成功的,但在利益的驱使下罔顾委托人权益接受委托。2、图形商标近似,如与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相同或者近似。

3、商标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

4、商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

5、商标与县级行政区划地名或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人名相同或者近似。

6、商标与在先注册商标相近似或易引起公众混淆的商标。

7、商标与驰名商标文字近似如欧派与派欧。

8、商标带有民族歧视。

9、商标类别与引证商标近似。

10、商标与特定词汇相同,如:将军、元帅。其实商标被驳回的原因还有很多,关于一些长春商标注册的规定,具体的大家可以参考我国《商标法》第十一条。以上就是有关商标被驳回的原因,我们应当注意。如果你们觉得申请商标比较麻烦,那你们可以交给我司来帮你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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