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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园区专利注册申请要警惕的陷阱

作者:吉林鑫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2-24 08:59:18

第五十一条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长春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五十三条有本法第五十二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四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二)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五十六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前款所称侵权人因商标注册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人民法院处理前款申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至第九十六条和第九十九条的规定。

第五十八条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做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认为由加多宝方面2012年以“王老吉有限公司”名义申请注册的“怕上火喝加多宝”商标具有误导性描述内容,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怕上火喝加多宝”商标是王老吉公司于2012年6月13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医用营养饮料;婴儿奶粉;婴儿食品;医用营养食物;医用营养品;医用糖果”等商品上,广药集团于2013年12月5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商标局经审理做“商标不予核准注册”的决定。

商标法中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不得注册为商标。诉争商标“怕上火喝加多宝”可以拆分为“怕上火喝”和“加多宝”两部分,易被消费者理解为具有“害怕上火,喝”的含义,从而误认为该商标指定使用在“医用营养饮料”等商品上具有一定抑制“上火”的功能。因此,法院判决“怕上火喝加多宝”不能注册是正确的。

商标对其指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示,是不为商标法所允许的。提醒,不规范使用商标,轻者受到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甚至导致商标专用权的丧失;重者上述行为一旦构成侵权,不仅要承担行政责任,还要承担民事责任。

在商标使用时,应严格按照《长春商标注册证》上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使用注册商标。不能擅自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颜色或者其组合,以及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商标注册人转让注册商标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应签订使用许可合同,并报商标局备案。商标注册人有使用注册商标的义务,注册商标自核准之日起连续三年不使用,该商标将可能被依法撤销。

长春商标注册中商品分类的原则有哪些?商标对于任何一家企业来讲都非常重要,企业需要将商标注册完成之后才能够顺利地将公司注册下来。很多创业者不知道应当遵守那些商品分类的原则,所以在注册之前了解相应的商品分类的原则,有助于我们在注册过程中少走弯路。那么商标注册中商品分类的原则有哪些呢?商标注册中商品分类的原则有哪些:

1、制成品原则上按其功能或用途进行分类。如果我们在注册商标的时候各类标题均未涉及到某一产品的功能或者是用途,那么也就标志着,该制成品就比照字母顺序分类表中其他的类似制成品分类。如果没有类似的,那么就可以按照辅助标准进行分类,如按制成品的原材料或其操作方式进行分类。

2、多功能的组合制成品原则。有的组合产品具备很多的功能和用途,可以分在各组成功能或者是用途相应的类别里,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则可以直接采用其中一种注册流程。

3、原料、未加工品或半成品原则上按其组成的原材料进行分类,申请商标的时候要根据自己的产品来找自己所对应的分类。

4、商品是构成其他产品的一部分,且该商品在正常情况下不能用于其它用途,则该商品原则上与其所构成的产品分在同一类。成品或非成品按其组成的原材料分类时,如果是由几种不同原材料制成,原则上按其主要原材料进行分类。

5、用于盛放商品的专用容器,原则上与该商品分在同一类。

企业在海外注册商标四大保护因素,今天小编就和大家一起来了解下!众所周知,品牌是企业竞争力和国际地位的核心体现。据统计,世界知名品牌占全球商标总量的比重仅为3%,但却占据了全球将近半数的市场份额及销售额,且作为一种高度稀缺资源,正被少数发达国家的企业所垄断。借鉴这些企业的发展策略,我们中国的企业也应当以前瞻性的眼光来进行自身品牌的全球战略布局,从而为企业的发展壮大提供助力。

以下四要素的分析将为您展示海外商标保护的基本策略。巧设品牌,入乡随俗作为传诵呼叫的品牌名称,怎样的商标定位可以在设定之初就能考虑周全而为之后企业发展壮大提供助力呢?商标能在全球范围内获准注册,需要考虑的因素都有哪些呢?一般商标可分为三类,即文字、图形、文字及图组合商标。

这三类商标在大多数国家及地区都能获准保护。海外注册时,商标的独创性很重要,作为意图进军国际市场的品牌,英文(或中文拼音)商标则是首先,原因是英文在大多数国家识别性和传诵性都较强,既易于获得注册,也易于使用。

从多年代理经验来看,6-9个字母组成的英文臆造词为佳。换句话说,就是无中生有创设出来的词,目前最易获取注册且便于推广。例如:企业可取企业字号的拼音谐音加以适当的改造和设计提起注册,这样商标和商号既能呼应,也能更好地打响企业品牌。当然,商标组成要素与商标显著性息息相关,在设计和选择商标时应对相关风险进行评估,并做好防控和应对准备。大多数国家在商标禁注条款的规定上与中国差别不大,因此在选定商标时可基本参考中国商标法的规定,规避缺乏显著性和不良影响等问题。

然而由于当地特殊风俗习惯和审查员主观判定等不可控因素,如泰国认为由四个以下纯英文字母组成的商标不具有显著性,这些也需要企业纳入考虑范围。为尽可能降低风险,需要国外律师根据当地商标审查标准和从业经验对于商标显著性和可注册性进行初步审核,以供企业进一步参考决策。市场未入,商标先行国际商标注册都是采用“市场未入,商标先行”之策略,以确保企业在目标市场“有标可用”,安全稳妥地推广企业品牌。

对于已有出口计划的海外市场应提前做好商标布局;对于已有商品或服务出口的海外市场,更应尽快申请商标注册以使商标的使用享有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商品或服务的出口国、主要竞争对手所在国、投资地或潜在的投资地、贸易中心所在地等都是企业考虑布局的首选地。在以上地区启动商标注册,既可确保享有当地商标权,防止商标被抢注,也可防止品牌“裸奔”在当地及其他地区带来不可估量的法律风险。

随着近年来我国经济持续高速发展,企业实力不断增强,逐渐融入全球经济,抢注中国商标在境内外都已进入高峰期,恶意侵权现象也层出不穷。很多外国大公司和海外代理商在多个国家大肆抢注中国知名商标,恶意打压中国企业,通过商标抢注制造新形式的知识产权壁垒;或将其作为商业手段,延缓中国品牌抢占其市场份额的步伐;更有甚者,借机索取高额商标转让费。从商业成本因素考虑,一旦企业后期出现商标侵权,花费要远高于前期商标注册申请成本,轻则翻倍,重则“未完待续”。因而,企业可以依据发展计划,从注册商标(主品牌和子品牌)、注册类别(主营类别和关联类别)、注册区域(重点市场和未来市场)等方面有针对性地设计出或请华进的牛人们为您量身定做具有前瞻性的商标注册方案并加以实施,不仅可为企业树立和提升品牌形象奠定基础,还能够有效地减少品牌成熟期的维权成本。商标监控,眼耳并用“身未动,心已远”,这应该是每个重视品牌企业应有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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