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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授权获得的好处有哪些?

作者:吉林鑫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8-08 08:56:39

商标授权又称商标许可,是指吉林商标注册人通过签订商标使用授权合同,授权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那么商标授权获得的好处有哪些呢?商标授权获得的好处?

1、可以通过商标使企业的产品即时获得消费者认知。产品本身的质量当然很重要,但若再有一个良好的商标做为指导,消费者就能很快的记住这个产品,也就更容易接受。

2、提高企业的利润水平。同样的产品,结合商标的知名度可以带来比原来高的价格和高的销售额,给企业带来更多的利润。

3、由商标授权者的巨型推广活动直接得益。商标授权者为了维持本商标的市场地位和知名度必须不断的培育商标角色,提醒消费者这些品牌商标的存在,更多的引起消费者的关注。这些商标的推广会直接给被授权商带来更好的销售业绩。

4、获得零售商(销售渠道)即时的兴趣及接纳。简单易记的品牌商标会很容易进入分销渠道。被授权商借助授权品牌商标的力量可以迅速进入绵密的通路,更广泛的与消费者接触。

5、可以最有效地取得授权者给予人员培训、组织设计、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指导与协助,学习甚至改进其良好的经营模式来带动企业自有产品的发展。

作为亚洲金融中心之一的香港在商业环境上十分优越,所以有能力的企业或创业者注册一个香港公司也是一个不错的选择,那么在注册香港公司时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项呢?首先我们来看一下注册香港公司需要提供的资料有哪些。

1、注册香港公司需要提供公司名称、股东证件、地址、注册资本、公司经营范围等,缺一不可。2、公司名称:公司的中英文名称(中文名要以“有限公司”结尾,英文名要以“LIMITED”结尾)。3、董事股东证件:公司注册董事股东的身份证件,扫描件或清晰的拍照均可,中国人提供身份证正反面,外国人提供护照个人信息页。

4、个人常住地址:一般为身份证上显示的地址,如为护照或境外人士请提供董事及股东个人常住地址或是工业区地址。5、公司注册资本:1W港币起,无须验资。6、公司业务性质:即公司经营范围,中文28个字符,英文60个字符,含标点及空格,只可选择一种语言。

一般成功注册香港公司后会拿到以下文件:绿盒、董事会议记录本、香港公司注册证书、商业登记证书、公司章程、股票本、NNC1本件、港府收费小票、公司印章3玫(钢印、原子章、签名章)。这些文件十分重要,缺一不可。

香港公司注册成功后还需要按规定完成年审。即按公司成立日期,每年必须向公司注册处和税务局周年申报并商业登记一次,这是每家香港公司都要做的事情。根据香港法例,香港公司在成立满周年时,必须办理年审手续。如果逾期未办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2003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一改过去“主动认定、全面保护”的做法,转而采取“被动认定、个案保护”的国际通行惯例。2003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一改过去“主动认定、全面保护”的做法,转而采取“被动认定、个案保护”的国际通行惯例。这一举措,一方面反映了我国行政机关为了履行人世承诺,不得不修改、甚至废除原有与国际规则、国际惯例不相适应的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现实,另一方面也说明了我国在驰名中,也越来越多地考虑了依据现实中具体的情况,进行判断认定的理性做法。

1.被动认定原则被动认定也称事后认定,指只有在发生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纠纷之后,权利人提出申请或者提起诉讼之后,人民法院或者工商机关才能够认定所涉商标是否驰名。在争议没有发生之前,即使某一注册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任何企业都不得请求有关部门认定该商标是否驰名。

2.个案认定原则所谓个案认定,是指对于驰名商标的认定,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根据案件事实作出认定。这一点在《商标法实施条例》、《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均有体现。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条第2款规定:“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在査明事实的基础上,依照商标法第14条的规定,认定其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10条规定:“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应当综合考虑商标法第14条规定的各项因素,但不以该商标必须满足该条规定的全部因素为前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商标是否驰名,应当以证明其驰名的事实为依据,综合考虑商标法第14条规定的各项因素,但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无需考虑该条规定的全部因素即足以认定商标驰名的情形除外。”个案认定原则还意味着,驰名商标认定仅对个案有效,并不当然地对其他案件产生影响。这一点在《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千问题的解释》中均有体现。驰名商标认定的结果,在其他案件中并不当然的接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千问题的解释》中有类似的规定。

3.因需认定原则因需认定是指在具体的案件当中,根据案件的事实情况以及当事人的主张,只有确实需要对案件所涉及的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以加强对该商标的保护的情况下,方可对该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换句话说,只有在不将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而不能保护该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之时才可以认定驰名商标。对于因需认定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千问题的解释》中体现得非常充分。根据其规定,只有在以下三类案件中,人民法院才可以认定驰名商标。

一是以违反商标法第13条的规定为由,提起的侵犯商标权诉讼;二是以企业名称与其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的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诉讼;二是原告以被诉商标的使用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被告以原告的注册商标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其在先未注册驰名商标为由提出抗辩或者提起反诉的案件。需要说明的是,如果不属于以上三种诉讼,法院就不得认定驰名商标。但是如果属于以上二种诉讼之一,也并不意味着一定要认定商标驰名,如果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法院认为没有认定商标驰名的必要,法院也不应认定商标驰名。

最近有人问我吉林商标注册前后有什么区别?我惊呆了。车上没有牌照有什么区别?孩子没有户口有什么区别?没有房地产许可证和结婚证、生育证有什么区别?这是一个很大的区别,一个很大的区别,一个很大的区别。我会讲三次重要的事情,稍后再看细节。

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在未注册商标的保护方面,商标法体现了两个特点商标法保护的未注册商标有两种,即未注册驰名商标和具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两个未注册的商标有不同的权利。对未注册的驰名商标授予专用权,对未注册的商标授予优先权。《商标法》第十三条款规定:“为同一同类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可能造成混淆的,不予注册,不得使用。”

商标法第31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不得损害他人原有的权利,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的,商标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作出撤销注册商标的裁定。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期限的限制。”《商标法》没有对普通未注册商标的保护作出明确规定,因此一直处于无权利保护的状态,因他人同一商标或者类似商标的核准注册,随时可能被禁止使用。因此,为了保证普通商标的使用,对其进行注册。注册商标的所有人享有商标专用权。使用注册商标被他人假冒,构成商标侵权的,商标权人可以要求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未注册商标使用人使用未注册商标是事实,不是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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