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惠集体商标注册代理哪家强?
长春商标注册公司认为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商标注册公司认为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商标后申请人的侵权注册商标应当通过以下法律程序撤销:
首先,商标先申请人应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申请,填写《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申请书》,一式两份交送商标评审委员会,并附送必要的证据和其他材料。注意,申请书应填写清楚规定的内容。
其次,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商标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后应当进行审查。如果商标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手续不齐备或者未按照规定填写申请书,商标评审委员会可能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并向商标先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如果商标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文件基本符合规定,但是需要补正时,商标评审委员会会向商标先申请人发出《撤销申请补正通知书》,要求限期补正。
商标先申请人应按期予以补正,如果期满未补正,就视为商标先申请人放弃申请;如果商标先申请人准备的申请手续齐备且申请书填写符合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则一定予以受理。再次,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查并受理后,应当向商标先申请人发出《撤销申请受理通知书》,同时通知商标后申请人,并要求其限制提出答辩。
商标后申请人应按规定期限进行答辩,如其不按期答辩或者拒绝答辩,不影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审理。最后,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事实和法律正确地作出裁定,商标先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一定会受到维护。
不知道大家有没有这种感觉,越到年底的时候事情就会越多。这不,我司小编最近就遇到几个客户问税务变更的问题,因此,小编还特地咨询了咱们工商部的同事,虚心请教后总结了几个关于税务变更常见的一些问题,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喔!
一、纳税人发生什么情况时,需要进行变更税务登记?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名称变化2、变更法定代表人3、经济类型的改变4、经营地点的改变5、生产经营范围或者方式的改变6、生产经营期限的变更7、开设分支机构或者关闭下属单位8、主要经营电话号码发生变化9、其他税务登记的变更.
二、税务变更需要什么资料?1、税务登记证变更需要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3、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4、其他有关资料。
三、当我们经营性质变更时,也会导致营业执照需要变更,税务登记也需要变更?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第十九条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提供下列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1、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3、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4、其他有关资料。
四、如果公司需要变更名称和法人,去税务局应当准备什么?法人的变更,是指法人成立后,其组织、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等重要事项发生的变化,这些事项的变更,可依法人意思自主决定,法人只要作相应的变更登记,即可发生变更效力。公司的法人的变更也同时代表着本企业的纳税人有所改变,所以,应当及时到税务机构办理相关业务。去税务局需要以下材料:1、变更登记申请书;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及复印件;3、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资料;4、《税务登记变更表》;5、《纳税人税种登记表》(涉及税种变更的);6、其他有关资料。
五、去税务办理增加税目带什么资料?1、变更营业范围后增加的税目,代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变更申请,经办人身份证、公章,先变更税务登记证经营范围,然后持变更后的税务登记证去税管员那增加税目。2、原来经营范围应有的税目但因种种情况没有添加上去理论上企业也会出错,但实务中基本不可能发生企业错,都是税务机关错你只需带税务登记证去找税管员即可。
如果商标本身已经在注册之前被在先使用,按照法律规定,长春商标注册中在先使用者的利益也是受到保护的,那在这起诉讼中,应该保护谁的商标权利呢?
《商标法》有明文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似商标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在实际经营活动中,一旦在相同或者相近产品上同时存在相同或者近似的注册商标以及未注册商标时,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有权排斥他人使用容易造成混淆和误认的在先使用未注册商标。然而这只是其中的一种情况,并非所有商标注册者一旦注册商标就可以一劳永逸。
当未注册商标在经过一段时间的使用或者宣传而具备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在市场上消费者也能够区分商品的来源,且这些都发生在商标被注册之前,在先使用人继续使用商标不会造成误认时,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就无权禁止在先使用者的继续使用商标。
商标行政查处投诉程序,向工商管理部门提交行政认定驰名商标的程序划分为下列几个阶段:
一、案件发生
在发现他人使用自身商标涉嫌商标侵权的行为时,被侵权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并请求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的,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管理部门提出认定驰名商标并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同时抄报其所在地省级工商管理部门。
二、搜集证据
上述案件发生后,造启动投诉前,被侵权人需搜集和保存侵权证据,必要时可以公证相关侵权证据。
三、准备并递交投诉函及相关文件
被侵权人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管理部门投诉时,应提交投诉函及相关文件,具体文件如下:
(一)查处投诉函;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若为国外权利人,则需提交经公证认证的营业执照副本和委托书);
(三)待确定驰名商标的长春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四)委托书(适用于委托代理机构申请驰名商标认定);
(五)侵权证据;
(六)《驰名商标认定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值得注意的是,未注册商标所有人在相同和类似商品上请求认定驰名商标的,需提交商标使用在商品上的初步证据。
四、市(地、州)级工商管理部门审核;
当事人依照《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七条规定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投诉材料予以核查,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当事人提交的驰名商标保护请求及相关证据材料是否符合《商标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和《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九条规定进行初步核实和审查。经初步核查符合规定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驰名商标认定请示、案件材料副本一并报送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五、省级工商管理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市(地、州)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驰名商标认定相关材料是否符合《商标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和《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九条规定进行核实和审查。经核查符合规定的,应当自收到驰名商标认定相关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将驰名商标认定请示、案件材料副本一并报送商标局。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将有关材料退回原立案机关,由其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六、工商总局商标局审核:商标局经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驰名商标认定相关材料进行审查,认定构成驰名商标的,应当向报送请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批复。
七、处理案件:立案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商标局作出认定批复后六十日内依法予以处理,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抄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抄报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案件处理情况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报送商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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